大河网讯 5月4日,被告人张某暖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与行人马某民发生碰撞致其死亡,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9万元。
被告人张某暖,系河南省邓州市人。2015年9月17日19时20分,在新野县上港乡魏庙村公路上,被告人张某暖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与步行的马某民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民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暖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马某民系交通事故造成颅脑严重损伤当场死亡。今年2月2日,被告人张某暖家属与被害人方以19万元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暖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已经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为了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生俊东 宋豫 吴军)
pi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