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八十年代,一男子翻墙越狱逃往外省35年,隐姓埋名娶妻生子,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他再次落入法网接受法律的审判。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赴焦作监狱巡回审判公开审理了杨某脱逃罪一案。
洗澡时趁看守松懈,翻越监狱围墙脱逃
今年60岁的杨某是驻马店上蔡县人。1982年5月22日,杨某因偷电视机犯盗窃罪经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1982年1月25日起至1989年1月24日。1982年6月17日被送河南省劳动改造第八支队(现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
1982年9月14日19时左右,被告人杨某与其他罪犯到澡堂洗澡时,趁看守松懈之际,翻越监狱围墙逃脱。
自此之后,河南省焦作监狱多次到济源、博爱、新乡铁路公安处等地抓捕,但均未果。
原来,被告人杨某后来到四川省苍溪县双河乡塔山村与当地一丧偶女子结婚并育有一女,在当地重新办理了居民身份证,并隐匿居住至2017年8月15日案发。
一晃35年过去了,在驻马店上蔡县党店派出所警察在对逃犯杨某家庭社会情况摸排时,获取其重要信息,并通过技术手段最终在去年8月15日将其捉拿归案。
隐姓埋名期间表现良好
焦作日报记者从刑事判决书上了解到,多位证人表示,杨某在当地隐姓埋名生活期间,表现良好,他会砌砖,在村周边常包点儿小活干,“我们都没有想到他是逃犯,他家里比较困难,也没有做过违法犯罪的事儿!” 一位证人如是说。
中站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被关押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重新犯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杨某在逃脱期间,没有向司法机关有过投案的行为和证据,此次是由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不符合自首的构成条件,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故综上所述,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及与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余刑六年四个月零九天合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来源:焦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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