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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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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销售者对其所售产品负责
 更新时间:2018-7-11 10:33:41  点击数:2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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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民以食为天,现如今,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古吕人民法庭顺利调解了一起有关食品安全的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古吕法庭姚国富法官接收到该案后,通过认真仔细阅读案件卷宗材料,发现该案是个体工商户万某分别在当地经销商皮某、马某处批发食品货物进行销售,个体工商户万某在销售过程中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所售食品进行安全抽样检查,经检验所抽样品有的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随即对销售食品的个体工商户万某进行了没收220元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万某在缴纳罚款后,认为系在经销商处批发的商品,责任应由经销商承担,诉至法院。

充分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姚国富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阐明,最终经销商均表示自愿承担个体工商户因此受到的损失,并表示今后一定更加注重进货渠道,保证所售食品均符合安全标准

 

河南省新蔡县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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