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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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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巧用限高令 出行受阻急履行
 更新时间:2018-8-3 8:34:51  点击数: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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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离婚纠纷案,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支付抚养费义务,案件得以执结。

2012年,葛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134月,二人登记结婚,同年生下女儿,女儿一直跟随母亲张某生活,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175月,张某将葛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要求葛某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共计16.2万元(每月按800元计算)。

罗山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和当地生活水平,判决张某与葛某离婚,女儿由张某抚养,葛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6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每年1231日前支付当年抚养费。

判决生效后,葛某迟迟未支付女儿2017年的抚养费。今年5月,张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查明葛某在武汉务工,便向其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电话联系葛某,要求其履行义务。但葛某态度极为恶劣,拒不执行,并将执行法官的手机号码拉黑,离开武汉的务工地玩起了失踪。执行法官随即将葛某拉入失信黑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前日,葛某发现自己购买高铁票受阻,便急忙联系执行法官,不仅主动支付了女儿2017年度抚养费,还提前支付了2018年度费用,案件圆满执结。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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