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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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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一对婆媳争吵 七旬老人喝农药……以案说法:家庭悲剧谁之过?
 更新时间:2018-9-26 8:59:04  点击数: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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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驻马店市新蔡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家庭矛盾升级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年过七旬的原告马某采取喝农药自杀的极端方式给本应幸福、和谐的家庭关系蒙上阴影。

原、被告系新蔡县顿岗乡沈岗村村民。6月17日上午,在顿岗乡沈岗村原告家中,因家庭土地确权分配问题,被告杨某兰辱骂其婆婆马某,随后马某拿起农药喝药自杀。马某喝药后被及时送往新蔡县人民医院抢救,自付医疗费2640.61元。因病情严重当天转入驻马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原告被诊断为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原告住院治疗11天,自付医疗费37907.18元。马某出院后,起诉要求被告就起喝农药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赔偿。

新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兰作为原告马某儿媳,应当尊重老人。在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时,应以家庭和谐、尊重长辈的原则处理家庭纠纷,但被告却采取辱骂婆婆方式处理,这种方式激化家庭矛盾,是导致原告喝药自杀的诱因。这种诱因虽不能直接的、单独的引起原告服毒自杀结果的发生,而这种诱因却是引起原告服毒自杀的一种间接原因,故杨某兰对马某服毒自杀应承担间接责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马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完全预料喝下农药的后果却追求这种危害生命的后果发生,对其服毒自杀的行为应负主要责任。

根据原、被告之间系长幼关系以及原、被告在本案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原告马某、被告杨某兰的责任比例按7:3划分。原告各项损失总计42611.11元,被告杨某兰赔偿原告马某损失12783.33元。

办案法官提醒:共同生活在一个屋檐下的家人,有时也存在着某种利益冲突,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本着相亲相爱的原则将心比心,及时化解矛盾,避免此案中一方采取极端方式的情形再次出现,家庭成员之间应多一些尊重与理解,用真情谱写和谐曲,让家庭幸福花常开。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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