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醉酒驾驶案件,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8年8月10日0时5分许,被告人田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遂平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遂平县城中心岗楼西侧时被遂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测,田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4mg/100m1。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1的醉酒驾驶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田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遂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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