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经查,2019年3月22日21分40许,受岳父邀请,被告人王某与岳父饮酒后,送岳父回家途中,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西平县二郎乡祝王寨村委祝王寨村后东西公路时,被西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了血样,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5.4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西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饮酒达到一定数量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西平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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