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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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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法院:善意执行有温度 当事人和解效果好
 更新时间:2022-12-13 16:39:01  点击数: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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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法院善意执行、文明执行,感谢姜坤法官尽心尽力组织我们双方和解,也感谢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和帮助,以后我们公司一定会诚信经营!”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结案后,被执行人向罗山县法院执行局干警姜坤表达了感谢。这也是罗山法院一直坚持维护司法权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同步推进的体现。
      案情介绍:2019年7月,信阳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干混砂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承建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标段提供干混砂浆,项目供货于2020年6月19日结束。在整个供货期间,A公司共计向B公司供货干混砂浆2252.63吨,产生货款797726.25元,被告已支付550000元,下欠货款247726.25元,至今未支付,A公司遂向罗山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生效后,B公司仍未履行全部义务,于是,A公司遂向罗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姜坤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沟通中,“王某表示自己并非有意不支付剩余欠款,由于疫情影响以及现在建筑行业不景气,自己资金周转确实困难,无法按期履行义务,并跟执行干警进行沟通,能不能让申请人宽限点时间,进行和解,分期履行还款义务”。执行干警姜坤听到这番话后,陷入了沉思,如何执行,才能既保证胜诉企业的合法利益,又能为陷入困境的被执行人多争取一些生存空间?
     近几年受疫情影响,建筑行业不景气,资金回笼慢,加上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地公司,执行干警姜坤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决定再做一些努力,争取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他通过微信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以案释法,耐心讲解了法律相关规定和疫情期间的相关政策,希望双方都能将心比心,互相理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A公司同意和解,B公司也主动先履行了17万元,承诺剩余案款和诉讼费将于2023年1月1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案件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对执行干警的执行过程都表示满意,原本“势如水火”的双方当事人,最终冰释前嫌、握手言和,并表示以后还会继续保持合作。至此,一起矛盾较大的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罗山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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