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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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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砍伤他人 潜逃一月被抓获
 更新时间:2015-7-6 19:25:27  点击数:2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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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与人起争执,持刀将他人砍伤,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最终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某甲各项损失30270.55元。

201482514时许,被告人饶某某在光山县城九龙路一棋牌室与耿某甲打牌时发生口角,耿某甲将饶某某打了两拳,后双方离开。当日18时许,耿某甲出摊准备卖冷饮,在一小区门口,饶某某持刀追打耿某甲,致耿某甲头面部、颈部、躯干部等处受刀伤,创口累计长71.5CM。案发后,饶某某潜逃,一个月后,被南昌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经鉴定,耿某甲所受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害人耿某甲案发后到光山县中医院住院治疗71天,花医疗费13730.78元。耿某甲起诉要求饶某某赔偿其医疗费用等损失。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饶某某因琐事持械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持械殴打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过高部分不予保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余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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