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吴某醉酒驾车发生事故,导致儿子死亡,被法院判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
2014年9月30日15时20分左右,被告人吴某醉酒后驾驶无牌四轮拖拉机沿确山县任店镇境内薄山湖风景区公路行驶时,因撞上公路南半幅路面上的混凝土块,导致拖拉机翻车,造成吴某受伤(九级伤残),拖拉机乘坐人吴小某(吴某之子,殁年5周岁)死亡、拖拉机损坏的交通事故。吴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吴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25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不注意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吴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取得了其家属的谅解,应予以从轻判处。根据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确认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姓名均为化名)
确山法院:张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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