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刷信用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支付的重要方式。但生活中,不少人也会将信用卡借给亲戚、朋友、恋人等使用。那么,如果双方就借用信用卡消费的金额签订了还款协议,该协议是否有效?还款责任最终由谁承担?近日,泌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让我们看看吧。 基本案情 胡某与刘某恋爱期间,将自己名下4张信用卡交给刘某使用,刷出人民币5万多元借用,刘某于2020年8月27日向胡某出具了一张声明,《声明》约定刘某使用胡某的4张信用卡,分别为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额度12,000元)、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额度1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额度10,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额度20,000元),信用卡消费金额由刘某偿还。 2021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但后来产生一些矛盾,2022年8月解除婚姻关系,刘某将胡某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10,000元还清后,便不再对剩余信用卡消费费用进行偿还。最后由胡某自己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10,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9,992元,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1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10,000元。胡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向泌阳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根据原告胡某提供的《声明》、交易明细及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认定2021年3月19日被告刘某用原告的10,000元偿还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及截至2021年6月21日原告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由被告刘某持有、使用。被告刘某在《声明》中明确表示案涉信用卡消费由其负责偿还。 本院认为,信用卡系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非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才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故不能作为借款供他人使用。 本案中,原告胡某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被告刘某使用,双方行为违背金融管理秩序,应属无效行为,无效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行为人因此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原告要求由被告刘某向其返还49,992元,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普法 出借信用卡给他人的行为,本身就已经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信用卡的发卡与使用,其实是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行为,外借信用卡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契约内容。而且信用卡与个人的征信相关,持卡人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存在诸多风险。比如借款人逾期还款,容易造成金融机构对持卡人降低信用等级评估,损害持卡人个人征信的同时,还会影响持卡人申请车贷、房贷等业务的办理。出借期间发生的丢失、盗刷等损失,原则上都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所有责任。借卡人使用信用卡从事信用卡非法套现、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持卡人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惩罚等。因此,信用卡出借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应尽可能避免,信用卡持卡人应依法合规使用、妥善合理保管信用卡,即使关系亲密,也不要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出租、转让给他人使用,否则可能引发纠纷、造成损失,甚至违法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泌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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