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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出台
 更新时间:2011-4-13 15:56:59  点击数:13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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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出台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我市对2010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出台。
    ——重点安置对象仍实行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对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退役士兵;因战、因公被评为5—8级伤残的城镇退役士兵和河南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批转的转业士官仍实行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
    ——非重点安置对象实行自行联系单位。从2010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城镇退役士兵开始,本人自报到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自主联系接收单位。接收单位是企业的,退役士兵本人需持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开具的同意接收证明;是事业单位的,需持接收单位接收函和接收安置地编办出具的事业单位进人审核卡,经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办理相关安置手续。6月30日前未联系到接收单位的退役士兵,本人应向接收地民政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实行政府货币化安置,经教育逾期仍不提交自谋职业申请的,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不再受理自谋职业申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待业人员对待。
    ——自谋职业。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凡未联系到接收单位和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应在当年6月30日前向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交自谋职业申请,填写自谋职业申请表,经接收安置地政府批准后,依据当年自谋职业补偿费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申请自谋职业后两年内自行联系到接收单位,且接收单位开具同意接收证明的,本人应将自谋职业优惠证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交回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还可以为其办理安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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