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浙江省最新修订的《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修改前相比,新细则里公务员省考录用的“门槛”提高了不少,涉及报考资格、基本素质、违规违纪、政治品德等四大方面,明确了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人、曾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不满三年的人,公仆意识差的人都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甚至连家庭美德都被列入了考察标准。(现代快报)
新的一年,很多新政策、新规定都陆续开始颁布实施,比如新修订的《环保法》、《预算法》等法律,还有《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等管理办法和意见。这不,浙江省最新修订的《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也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工作细则》究竟有什么亮点,不妨从中窥探一番。
笔者总结了一下,新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改变:一是今年录用新规中增加了“不具备报考资格”的情形说明,明确了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等6种情形不宜录用为公务员,限制了准入门槛;二是新细则中明确表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弄虚作假等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并将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列入了考察标,提高了准入门槛。三是新规对于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审查更为严格,个人诚信也是考察重点,比如“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充分发挥出审核的作用。
新的规定实实在在地细化了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是一种进步,当然值得鼓励。不过由于如“社会责任感”、“家庭美德”这样的描述太过于笼统,评判标准不够具体,如何保障具备执行力是一个难题,如果以社会责任感差的理由将人刷下,又不禁让人怀疑其中是否有人为操作因素的存在。总的来说,浙江省出台的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有值得肯定的一面,但同时也需要进一步细化措施,确保建立一套完善、可信服的公务员录用考察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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