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起诉与妻子离婚,并要求法院对其女儿进行亲子鉴定以证明孩子并非亲生。昨天记者从东城法院获悉,因其妻不同意鉴定,陈先生又不能举出更有效的证据,法院依据相关规定推定存在亲子关系。
“70后”陈先生与“85后”刘女士结婚3年,两人育有一女。今年5月,陈先生来到法院,起诉与刘女士离婚,并提出对孩子做亲子鉴定。陈先生称,他一年中有2/3时间在外地工作,与妻子聚少离多,而妻子在他不在家期间与某异性交往过于亲密,因此他认为孩子不是他亲生的,故要求做亲子鉴定。但庭审时,刘女士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
因亲子鉴定涉及夫妻双方及子女的财产、名誉等诸多问题,可能损害妻子及子女的利益,伤害家人的感情,法院最终未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承办法官解释,在一些离婚和抚养案件中,因有女方为追讨子女抚养费或是男方为证实女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会提出申请亲子鉴定。亲子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取证方法应具有合法性,不能强制鉴定。要启动亲子鉴定,须有当事人申请且双方同意。如果一方申请,另一方拒绝鉴定,法院一般不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如果子女已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法官会征求子女的意见。
陈先生虽然提供了一些照片以证明妻子与他人有暧昧举动,但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最终根据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一律视为婚生子女的规定,推定存在亲子关系。因陈先生是首次起诉离婚,且没有证据证明夫妻关系已破裂,因此其离婚诉求也被驳回。
承办法官称,在没有亲子鉴定结论佐证的情况下,要否认亲子关系的存在,对证据证明力的要求非常高,法官一般基于一定的医学常识和常理等综合认定,比如,结婚后生产时间与正常怀孕时间严重不符、男方在女方怀孕时不能生育等等。
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向女方释明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后,仍不同意做鉴定,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则由女方承担。 (记者王丽娜 通讯员高小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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