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安海涛 汪国振) 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查明,2009年9月,被害人申某某的亲属王某、王小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够为王某、王某某办理判处缓刑为名,骗取申某某3万元。2009年11月,被害人曲某某的父母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够帮助曲某某的父母办理取保候审、判处缓刑为名,骗取曲某某3.8万元。2009年12月,被害人玉某的儿子因涉嫌窝藏罪被伊敏公安局拘留,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够帮助玉某的儿子释放为名,骗取玉某2.5万元,后在王某的多次催要下,被告人返还1万元。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从事法律工作者工作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帮助他人办理取保候审、判处缓刑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某某在三起诈骗犯罪过程中假借为他人办理请托之事为名,收取他人巨额钱款,案发至今实际未给他人办理任何请托之事,将钱款据为己有拒不交代钱款下落,且至今不能返还被害人。王某某的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故意系诈骗他人钱财,而非收取合法的代理费等,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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