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吕峰/通讯员周道海 袁子靖)一些吸毒人员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后,相互勾结,虚构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企图以获取短期刑罚而规避二年的强制隔离戒毒期。今年4月26日,河南省正阳县检察院对编造事实企图规避强制隔离戒毒的范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种情况是个案还是普遍现象呢?正阳县检察院对近年来办理的涉毒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发现2015年以来,该院共办理涉毒案件61件71人,涉及被强戒人员31人,其中被强戒人员在强戒所主动交代其涉毒犯罪而案发的占此类案件的59%。法院在判决时通常认定该类人员具有自首情节而从轻处罚,刑期一般在5至9个月。部分被强戒人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便被释放,剩余的强制戒毒时间未得到有效执行,从而滋生了部分被强戒人员虚构犯罪事实以刑逃戒的投机心理。
为进一步加强对被强戒人员涉刑案件的监督力度,今年年初,正阳县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对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加强监督的暂行规定》,建立公、检、法、司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动态监督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对外,加强与公安、法院的联系,依托被强戒人员台账信息,强化对公安机关执行活动的动态监督,确保强戒期限未满的涉案人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能够继续执行强戒;对内要求公诉、案管、监所、民行部门建立完善被强戒人员涉刑案件的监督措施。案管部门在受理被强戒人员涉刑案件时,要求侦查机关随卷移送涉案人员强戒决定书和入看守所备案表,及时建立台账。公诉部门在办理被强戒人员涉刑案件时,指派专人办理,重点审查被强戒人员主动交代和被强戒人员互相指证的犯罪事实。同时,公诉部门收到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完善台账,计算剩余刑期,对刑罚执行完毕而被强戒期限未满的,及时提醒、督促公安机关移送强戒所继续强戒,确保强戒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刑罚执行衔接无空档。对公安机关拒不履行、怠于履行移送而造成被强戒人员不能及时强戒的,将相关线索移交本院民行部门调查处理。
“通过构建内外合作,建立监督被强戒人员涉刑案件办理新模式,被强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期得到有效执行,有效消除了被强戒人员的投机心理,堵塞了被强戒人员‘以刑逃戒’的漏洞。”正阳县检察院检察长刘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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