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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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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民事判决的“法外逍遥者”
 更新时间:2016-5-16 19:44:58  点击数: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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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一份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没进监狱,反而在家继续老婆孩子甜甜蜜蜜的过着日子,人们会怎么想? 我想大家都会不可思议的惊叹!怎么可能?怎么可以有逍遥法外者?因为,在人们心中,他杀人了,法院又判决了,判决又生效了,他就应该住监狱去。一个生效的判决,他就应该得到执行,不执行就是不守法,凭常识一般人都能得出这样的结论。

现在让我们把目光回到民事判决书上,一份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他同样也像刑事判决书一样,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就应该按照判决的内容履行义务。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申诉,但申诉不停止执行,除非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也就是说民事判决生效后,只要当事人没有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裁定书,就应该按照生效判决书上确定的期限、事项来履行义务。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这是维护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所必须的,也是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需要,更是维护法治尊严的必然要求。

然而,现实中,一些当事人在判决内容不符合自己预期时,就开始以各种理由不执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开启泼皮无赖模式。有说判决不公而不履行的;有说要上诉但上诉期过了却不上诉,判决生效后又以要上诉不履行的;有二审判决生效后,要求再审,没有中止执行裁定书,但就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有对判决无异议,一句话就是没钱的,多少都没钱的;有准备司法拘留时,当事人妻子故意撞上执法人员后,自己躺地大吼打人了打人的,并嚷着我有心脏病要死在这里给你们看的,叫来救护车又死活不上的;有带着的妻儿老小到法院哭哭闹闹迫使法院不要拘留、放弃执行的;无所不用其极,企图用一切方式逃避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成为法外逍遥者。不禁让人疑问?刑事判决的被告人法外逍遥时?你们愿意吗?你们放心吗?法律愿意吗?!换成民事判决?怎么就变了呢?司法的公信力,法治的尊严不都是一样的吗!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要在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上下同心、义无反顾、攻坚克难、确保实现在两到三年时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破解执行难,不仅需要各级人民法院的攻坚克难、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共同抓住民事判决的“法外逍遥者”,打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作者: 蒋艳) 

 确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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