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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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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儿防老不赡老 法院执行识悔改
 更新时间:2017-2-9 5:59:05  点击数:3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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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是 所有子女依法应尽的义务,子女应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随着新春佳节临近,本该阖家团圆、其乐融融地迎新年之时,遂平县人民法院却在执行一起赡养纠纷。

在小年过后正常上班的早晨,一位老态龙钟、步履蹒跚的老人却蹲在执行局局长李东的办公室门前,李局长上班时把老人请到办公室,给他倒一杯热水,询问具体情况。经老人一说,原来是2016年4月29日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提供住房一间,并每月支付生活费280元。老人说着说着老泪纵横、泪流满面。为了让老人过一个欢快祥和的春节,遂平县法院执行局利用“春雷行动”之契机,凌晨出击把熟睡中的被执行人于某带回了执行局,依法进行了司法拘留,对于某作出了罚款五千元的决定。

对于迟迟不履行的于某来说,此次此刻待在拘留所中,他后悔不已,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所犯下的错误的严重性。翌日下午,其家属三番五次的来到本院,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今后一定改正,愿意接受处罚。于某从拘留所出来后感慨地说:“今后我一定要尽到子女的义务孝顺好老人,不再让老人受苦受罪”。

 

(遂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张学军 黄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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