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谨向贵院审判员刘改新以及书记员禹倩道一声辛苦……感谢她们在办案过程中为我们提供了公平、公正、高效的服务,也感谢贵院培养了具备良好职业素养的优秀法官。”2023年11月14日,邓某与女儿一起来到泌阳法院,向员额法官刘改新及其书记员禹倩送上了一封真挚的感谢信。
2023年7月8日,被告邓某驾驶货车与原告王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泌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遂向泌阳法院提起诉讼,经鉴定,轿车车辆损失及维修费用金额为66,767元,扣除被告邓某车辆交强险已赔偿的2,000元外,泌阳法院判决被告邓某应赔偿原告王某车辆损失64,767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邓某以自己货车在河南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有第三者责任统筹为由,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王某却认为该公司并非保险公司,不同意追加其为被告。经查该公司不是涉案肇事机动车的保险人,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人,因原告不同意,泌阳法院未予追加。 邓某未曾经历过此类事件,自身家中又经济困难,女儿腿脚不便,在得知无法将某汽车服务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后,当场情绪激动,几近崩溃。该案承办法官刘改新和书记员禹倩当即耐心安抚邓某,待邓某情绪稳定后,对其进行了细致的释法明理。 正如在感谢信中所说:“在此事件中两位工作人员为我们详细解释并给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不辞辛苦,不怕麻烦,让我们案件尽快处理结束,认真负责的做好本职工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理念。”承办法官刘改新及其书记员禹倩向邓某解释了法律对追加共同被告的相关规定,表明该案件中不能将某汽车服务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的原因;又经过认真的思索商量,为邓某提出了几条可供参考的解决办法。邓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的权利义务纠纷,虽然本案不予审理,但邓某可另行主张,或是私下同该公司协商解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终,邓某接受了承办法官的提议,成功向某汽车服务公司索要64,767元,赔偿给原告王某,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短短感谢信,浓浓为民情。这一封感谢信,不仅承载着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与褒奖,也激励着泌阳法院服务人民的信心与决心。泌阳法院将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情、理、法相互交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温度和速度。(泌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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