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人大 ·河南省政协 ·河南文明网
河南省重点新闻网站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风云人物 | 法制视点 | 消费权益 | 安全生产 | 百姓留言 | 记者观察 | 文化娱乐 | 医疗卫生 | 电子报刊
地市频道: 郑州 | 许昌 | 漯河 | 安阳 | 鹤壁 | 濮阳 | 济源 | 焦作 | 商丘 | 开封 | 三门峡 | 洛阳 | 平顶山 | 周口 | 驻马店 | 南阳 | 信阳 | 新乡
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驻马店 >> 天中新闻 >> 正文
【以案释法】四个子女一个妈 赡养竟然得靠“法”
 更新时间:2024-3-4 15:52:08  点击数:2314
【字体: 字体颜色
   导语:“孝当竭力,非徒养生。鸦有反哺之孝,羊知跪乳之恩。”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如果子女签订协议约定仅一人或几人需要尽到赡养义务,可以吗?泌阳法院审结的一起赡养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某和丈夫赵某某(已去世)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子甲、次子乙、三子丙和女儿丁,四子女均已成家。分家时原告将两处宅基地分别分给了甲和丙,将场地分给了乙,原告丈夫的耕地一大部分由丙耕种,原告本人的耕地出租。2021年,甲和丙签订了关于赡养原告的协议一份,内容为:“一、甲、丙一替一年赡养母亲,不直接照顾一方需要支付3000元/年赡养费;二、医疗费:扣除国家医疗保险报账金额后剩余部分由二人平均承担;三、被赡养人百年后安葬费由甲、丙两方共同承担”现原告根据自身情况诉至法院,要求四个子女全部对其尽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
     甲和丙签订的赡养协议,赡养人未涉及全部赡养义务人,协议书中亦无被赡养人的签名,且被赡养人现向法院主张要求全部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用实际行动表明对该协议的不予认同。赡养协议是基于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而签订,需要得到被赡养人的同意。因此,案涉的赡养协议未经原告的同意,也未涉及全部义务人,侵犯了其他义务人的权利,归于无效。兼顾四被告的给付能力及分家析产的情况,赡养费的总额应以原告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标准计算。
      法院判决:被告甲、乙和丙于本判决生效后,自2021年3月起每月28日前分别向原告杨某某支付赡养费275元;被告丁于本判决生效后,自2021年3月起每月28日前向原告杨某某支付赡养费200元。
案件解读
    “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意思是孝子孝顺的极致,也没有超过尊奉双亲的。借此判决来说说赡养义务:
     一、继承权利可以放弃,赡养义务必须履行。赡养老人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因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分爹分妈式赡养老人”等陈规陋习而消灭,更不能因放弃家产继承权默认等于放弃赡养义务。
本案中甲乙丙丁四子女对原告均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甲、丙二人签订的协议仅能改变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并非因此使乙、丁的赡养义务免除或者消灭。
     二、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应该怎么办?此种情况一般属于民事纠纷,但如果存在遗弃、虐待等情形,可能涉嫌构成遗弃罪或者虐待罪。涉及民事纠纷时,可以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也可以寻求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对生效判决自觉履行或者法院强制执行来解决赡养纠纷。
     百善孝为先,身为子女应当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在经济上提供扶持,精神上给予抚慰,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泌阳县人民法院)供稿
pic
  • 上一篇: 弘扬诚信 惩戒失信——西平法院开展失信曝光主题宣传活动
  • 下一篇: 多方主体齐发力 诉调对接护平安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推荐文章

  • 当前没有记录!
  •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1-2008 河南经济与法制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为 河南经济与法制 www.hnjjgc.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豫ICP备05002582号
    投稿信箱(E-mail):keguangz@126.com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人员招聘 - 在线投稿 - 合作伙伴 - 添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