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新疆阿勒泰地区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以来,我国已有近40个地区试点官员财产公开,但结果是超过半数昙花一现。这是记者在12月26日由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组织召开的“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获悉的。(中新网 12月29日)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防止官员贪污腐败的措施,最早起源于240多年前的瑞典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其作为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一直被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根据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是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我国一直在稳步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1994年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直至2010年5月,中办、国办修订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婚姻、出国(境)、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
尽管我国一直在积极探索关于财产申报制度,但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仍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在“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就有专家和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公示屡被叫停、反腐效果有限、没有核查机制等主要问题。
对上诉问题如何解决,将财产公示纳入反腐败立法得到了大家都普遍认可。比如有教授表示财产申报法应从申报对象、范围、程序、审查、监督、惩处问责等几个重要环节为主要立法焦点,进行研究制定。当然,也有对此持不同意见的,认为有关财产申报的相关举措可以利用现有的法规资源增加几个关键环节来达到完善预防腐败的效果,并不需要专门制定。
笔者认为,不管是将财产公示纳入反腐败立法也好,还是在现有法规基础上增加几个关键环节也好,都是从加强制度约束的目的以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相信,通过不断地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能够让其真正成为反腐倡廉的一把利器。(罗云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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