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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强*13岁初中生获刑三年
 更新时间:2011-10-28 17:20:11  点击数:2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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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强*13岁初中生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1-10-26 0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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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宇星)   约网友见面起歹心,明知网友未满十四岁,强行带至宾馆行不轨,强*两次获刑三年。10月20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强*案,被告人胡小兵犯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2月底,被告人胡小兵与网友肖某约定在新余市某中学门口见面,肖某带着同学被害人李某与被告人见面。二、三天后的周末,李某还与被告人及其朋友到仰天岗玩。

    3月1日,被害人李某与其同学肖某一起到南湖公园与被告人见面,到晚上20时许,被告人让肖某一个人先走,却不让李某离开。等肖某离开后,被告人胡小兵将李某带至袁河宾馆其姑姑的出租房内。晚上22时许,胡小兵提出要李某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未成功。3月17日17时40分,被害人李某放学后,在校门口对面等公交时被被告人看见,被告人胡小兵将李某强行带至某宾馆开了房间。到了晚上12时左右,在明知被害人李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强行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次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胡小兵再次强行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一直到下午15时许,被告人才让李某离开。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小兵在明知被害人李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然于2011年3月17日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罪。但被告人胡小兵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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