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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实行国土资源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更新时间:2011-11-20 7:46:12  点击数:2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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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8 11:15:43  来源:中华建筑报  作者:马新田  发表评论

简介:为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为,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质量,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今年以来,河南省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实行国土资源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已约谈1名监察队队长和2名国土资源所所长,免去2名国土资源所所长的职务。

  为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为,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质量,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今年以来,河南省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实行国土资源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已约谈1名监察队队长和2名国土资源所所长,免去2名国土资源所所长的职务。

  该市的国土资源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六项主要内容:

  一是发现存在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标准,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其他情形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更改案卷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错案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不履行职责,导致案件调查、审核工作出现重大疏漏而造成错案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是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是发现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存在受贿、索贿等行为,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和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打击报复,干扰或阻碍错案追究,在一年内出现两起以上错案的,从严追究牵头办案领导、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是根据错案责任人过错情节和程度,采取警示告诫、警示约谈、通报批评、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责令依法承担当事人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收回执法监察证件、交换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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