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交警出具的处罚告知笔录
【大公中原新闻网讯】 古固寨男子小马驾车回家路上撞上一条窜到路上的狗,狗受伤而逃。6月6日,新乡县交警大队将小马的撞狗行为定性为“交通事故后逃逸”。看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小马哭笑不得。对2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表示不可理解和不服。
狗突然窜到路上被撞
据小马介绍,4月13日下午5时许,他开车回家行至古朗线(古固寨镇至朗公庙镇线路)南辛庄丁字路口西侧的时候,一条黄色的大型犬突然窜到路上,小马赶快刹车,但汽车的右前方还是撞到了狗的尾部,狗叫一声后,就跑了。马上就到丁字路口了,他当时的车速最多40公里。看到狗跑了,他以为没有太大的事情,随后就开车走了。
狗主人拿白条索赔遭拒绝
事后,狗的主人到新乡县交警大队报了案。事故科的民警希望双方能够协商解决问题,但狗的主人提供的十几张治疗狗伤的单据让小马无法接受。小马发现这些单据全部是没有盖章的收费单,总计900多元。对方想让小马把这些费用作为赔偿全部拿出来。
小马说,他最多只能赔偿对方200元。因为对方提供的没有盖章的单据只能算白条,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另外,对方没有养狗许可证,属于私自养狗。而且,这条大型犬外出的时候,竟然没有人牵引,小马认为狗的主人也需要承担责任。所以小马表示,他最多只能赔偿对方200元钱。由于协商不成,小马希望交警大队能够按照事实进行责任认定,实在不行可以通过法院解决赔偿问题。
交警部门认定车主为“肇事逃逸”
5月10日,新乡县交警大队事故科给小马下达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上面写着,2012年4月13日17时许,小马驾车将路上一条狗撞伤后逃逸。因当事双方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看法不一,先告知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看到“逃逸”两字小马非常不理解,“狗都不在现场了,我还呆在现场干什么?”小马认为,事故科下这样的结论非常不负责任。
让小马没有想到的是,6月6日,新乡县交警大队又给他下达了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如图)。笔录上说,“你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70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99条第三项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罚2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张延)
p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