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人大 ·河南省政协 ·河南文明网
河南省重点新闻网站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风云人物 | 法制视点 | 消费权益 | 安全生产 | 百姓留言 | 记者观察 | 文化娱乐 | 医疗卫生 | 电子报刊
地市频道: 郑州 | 许昌 | 漯河 | 安阳 | 鹤壁 | 濮阳 | 济源 | 焦作 | 商丘 | 开封 | 三门峡 | 洛阳 | 平顶山 | 周口 | 驻马店 | 南阳 | 信阳 | 新乡
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漯河 >> 地方新闻 >> 正文
爆裂啤酒瓶炸伤5岁幼儿左眼 生产商赔付14万元
 更新时间:2012-12-27 10:59:50  点击数:2146
【字体: 字体颜色
时间:2012-12-27 09:11:43 来源: 青年导报 <!-- 河南新闻手机网 wap.henannews.com.cn -->

    炸伤5岁幼儿左眼,生产商赔14万余元

    突然爆炸的菠萝啤酒瓶炸伤了5岁幼儿王明(化名)的左眼。近日,舞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啤酒瓶超期使用,啤酒厂赔偿14万元。

    2011年7月13日,在王明父母经营的小吃店,一瓶菠萝啤突然爆炸,碎片飞溅至坐在门口的王明,致其左眼受伤。今年3月,王明父母将啤酒厂起诉至舞阳县人民法院,要求酒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16万余元。

    法院查明,爆裂啤酒瓶的生产时间是2004年,使用时间长达7年,严重超出国家规定的两年建议使用期。同时,司法鉴定显示,王明角膜穿孔,右眼视力0.6,左眼0.15,为八级伤残。

    酒厂对王明受伤的事实表示认可,但对责任承担有异议。酒厂认为,王明的父母不应让小孩触摸到啤酒,王明的父母既是监护人,又是啤酒的销售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舞阳县人民法院认为,爆炸的啤酒瓶存在质量缺陷。因产品质量问题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产品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明的父母作为啤酒的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定啤酒厂应赔偿14万余元。(实习生 许欢)

pic
  • 上一篇: 漯河评议机关群众"说了算"排名最后的负责人将辞职
  • 下一篇: 漯河市困难劳模将获救助金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推荐文章

  • 当前没有记录!
  •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1-2008 河南经济与法制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为 河南经济与法制 www.hnjjgc.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豫ICP备05002582号
    投稿信箱(E-mail):keguangz@126.com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人员招聘 - 在线投稿 - 合作伙伴 - 添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