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印发《关于调整2019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补发待遇将于12月底前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哪些人可以享受新待遇?新待遇有啥标准?该厅相关负责人作了解答。
2018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都在此次调整范围内。
伤残津贴调整如下:伤残1级每人每月增加210元,伤残2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伤残3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伤残4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伤残5级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伤残6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增加额度为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20元)。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生活护理费方面,2019年1月1日后新发生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40%、30%。2019年1月1日前已经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原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算。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医疗地不同,分为两个档次,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为25元/天/人;其他地区为20元/天/人。(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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