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30日上午,杨某某驾驶豫Q235**-豫QE7**挂重型半挂汽车由西平县宋集到漯河南环路送货。到达货场卸货期间,杨某某与他人发生口角,当时其很生气,便在货场内一商店买瓶白酒直接就喝了,随后被他人举报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出警后,经调查发现杨某某是停住车饮的酒,没有对其采取措施。下午16时许,杨某某驾驶其重型半挂车从货场出来,沿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一黑色小轿车拦停,小轿车司机就是当时的举报人。干河陈交巡大队接警后迅速出警,经对杨某某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已经达到酒驾标准。后经抽血检验,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属于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
杨某某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且驾驶的是重型半挂车,安全隐患极大。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为加强源头管理,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干河陈大队办案民警与西平交警大队联系,对杨某某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了通报。同时对杨某某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的西平县交通局和天顺物流有限公司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隐患通知书》。(来源:漯河交警)
pi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