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文涛 金道) 开车偶遇一少女,心生色念,以送其回家为名,骗至车中,实施强暴。10月24日,河南省封丘县法院以强*罪判处李铭有期徒刑三年。
已过不惑之年的李铭于2010年10月28日12时许,开一辆黑色比亚迪汽车,在封丘县荆隆宫乡天然渠桥北遇见被害人张某以送其回家为名让李某坐上车,然后将张某拉到荆隆宫乡某村南地一条偏僻的小土路上停下,李铭在车内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后李铭又把张某拉到封丘县旅社住宿,第二天早上受害人张某给李铭打电话来封丘县城接其回家,李铭将张某拉到城关乡天然渠河堤上再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将张某送回家。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铭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她人发生性关系,事实清楚,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其行为已构成强*罪。李铭犯罪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投案自首的构成要件,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