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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DU_CLB_fillSlot("126170");
<!--C01 画中画 end--><!--enpproperty 15554542011-11-11 09:40:36.0记者 王向前 实习生赵鑫漯河一运管处长辞职下海3年后获刑 自称遭检察院潜规则办案,河南,单位,经费,公司,税务,法院,案件,票据,商报漯河一运管处长辞职下海3年后获刑 自称遭检察院潜规则24276河南新闻/enpproperty--><!--enp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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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收到(漯河)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公司交来支援办案经费十万元。 某某检察院
曾任漯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的张国胜,因为一起案子,在辞去职务3年后的2006年,被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以滥用职权为由,被判处有罪,免予刑罚。
张国胜说:“其实,我是被区检察院‘潜规则’了,我们单位向他们交了10万元钱作为支援办案经费,没有满足他们的要求。”他还拿出了检察院方开具的收据。
张国胜多次上诉,但都维持原判。上月初,省高院下发再审决定书,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地方法院重审。
这一切的背后,究竟是什么?
事件起因
辞职下海3年后被公诉获刑
年近60岁的张国胜,自2006年被法院判处有罪以来,一直在为自己的案子奔波。
2000年2月16日至2003年3月14日,张国胜任漯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其间,根据省交通厅和省地税局相关文件,他与地方税务局合作,接受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管理开具河南省道路货运专用票据,俗称“圆票”,货车司机不用再到税务部门办理。
“其实,这项工作在我前任和后任,都一直在进行,不过,在我任上,出事了。”张国胜说。
出事因由是河南宏达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带出的。这家公司没有守法经营,在张国胜任职期间,从漯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下属各圆票点虚开货物运输专用票据117份,并用该票据抵扣增值税款30万多元,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
2005年,这家公司相关负责人被控制,随后都被判刑。
这也让张国胜牵连其中:2003年辞职下海的他,在2006年,被漯河市召陵区检察院公诉——诉张国胜滥用职权。
当事者说
起诉源于不愿拿钱“孝敬”检察院
2008年5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一审判处张国胜滥用职权罪,不过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张国胜不认。他3次上诉,漯河法院最终还是判他有罪。
他说:“当时虽然我是处长,可我们是与税务局合作,什么文件都有,除了单位按规定拿取百分之一的手续费外,个人没有得到一分钱好处,却被判刑了。”
他称,他们圆票管理很严,货车司机手续齐全,他们才能开具票据,但票据开出后,没有责任再去追究用途,怎么用那是税务部门的事情。
让他觉得委屈的还有,这是和税务部门合作的,税务部门的人一个也没有判刑,自己手下当年经办这事的人有圆票点的一般工作人员,还有主抓这件事的主任,可也都没有被检察院起诉,“按道理税务部门的人和自己手下的经办人都应该被起诉。”
这在他看来,是大有深意的。
“为什么,那是因为我不愿被‘潜规则’,不愿拿钱去‘孝敬’区检察院,他们才惩罚我。”他称,这不是血口喷人,是有证据的。
一份收据
检察院调查期间收取“支援办案经费十万元”
张国胜说的证据,是一份收据。
河南商报记者看到,在这份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上,明确写着,“今收到(漯河)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公司交来支援办案经费十万元”,收款单位是“漯河市召陵区检察院”,日期是2006年11月23日,并盖有该检察院财务专用章。
张国胜说,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公司是他们原来单位的下属公司。
他就这张收据解释道,在漯河市召陵区检察院起诉宏达公司、法院判决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有罪后,区检察院又来到了他们单位。
他说,区检察院调查单位,认定单位在管理上有问题,“要求单位拿钱,最后协商给了10万元,但检察院还是将我起诉了。”
而检察院收费日期,恰好是区检察院调查运管处及张国胜问题期间。
收这些费用是干什么的?张国胜说,那时候召陵区检察院要建设新办公大楼,经费缺乏,只能出此策略。现今,区检察院大楼已经盖成办公,建筑面积6600余平方米,在编职工50人左右。
当年参与10万元钱给区检察院决策过程的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当时检察院的人来运管处调查,协商时检察院要求拿几十万元,单位拿不出,只给了10万元。至于检察院为何要钱,这位知情人说,听说他们要盖大楼,区里一些大企业也都出了钱。
检察院回应
“支援办案经费”应为罚没款
白纸黑字的收据,将一切都暴露在阳光下。河南商报记者于11月8日赶到漯河市召陵区检察院求证。
该检察院反渎局一负责人看到收据后说:“这收据应该是我们这里开出的,不过2006年的时候,我还没有到任,所以对这个事情也不是很清楚。”
随后,记者向该区检察院政治处主管宣传的负责人提出疑问,这位负责人表示,她了解的情况是,这笔收费本是罚没金。
但当时检察院正在调查运管处,案件还没有终结,在这期间收取不管是“办案经费”还是“罚没金”,是否合适?另外“罚没金”写成“支援办案经费”是否也合适?
这位负责人称,具体情况还得请示领导后给出完整答复,并将记者所带收据复印。9日下午5点,河南商报记者收到了漯河市召陵区检察院的答复。
答复称,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办理张国胜滥用职权案时发现,漯河市运管处下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服务公司开展非法圆票业务时向圆票人收取的费用10万元为非法所得,按照法律规定应上缴财政,2006年11月23日办案人员对此款进行了收缴,并上缴到国库。
另外,信访件中所附票据注明的是“支援办案经费”,原因是最初写的是“没收案件款”,漯河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公司领导怕影响单位年终考核等事宜,要求不要写“没收案件款”,于是为其重新开具了“支援办案经费”的收据。现已将原开具的“没收案件款”原始收据复印件调取并附卷。
最新进展
漯河中院
已经启动再审程序
对于这样的解释,河南商报记者随即向漯河市运管处当年主办此事的负责人求证,负责人称,时间太长,他已记不清,应该以收据为准。他还说,他们都不知道检察院收费名目,不知道还有支援办案经费这一项目,怎么会要求检察院将罚没款写成支援办案经费?
经办此事的财务科长也称,收据是什么就是什么,检察院去单位办案,他们单位怎么能够提条件?
该案件最新进展是:在省高院裁定重审后,目前,漯河市中院已经启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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