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伤5岁幼儿左眼,生产商赔14万余元
突然爆炸的菠萝啤酒瓶炸伤了5岁幼儿王明(化名)的左眼。近日,舞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啤酒瓶超期使用,啤酒厂赔偿14万元。
2011年7月13日,在王明父母经营的小吃店,一瓶菠萝啤突然爆炸,碎片飞溅至坐在门口的王明,致其左眼受伤。今年3月,王明父母将啤酒厂起诉至舞阳县人民法院,要求酒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16万余元。
法院查明,爆裂啤酒瓶的生产时间是2004年,使用时间长达7年,严重超出国家规定的两年建议使用期。同时,司法鉴定显示,王明角膜穿孔,右眼视力0.6,左眼0.15,为八级伤残。
酒厂对王明受伤的事实表示认可,但对责任承担有异议。酒厂认为,王明的父母不应让小孩触摸到啤酒,王明的父母既是监护人,又是啤酒的销售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舞阳县人民法院认为,爆炸的啤酒瓶存在质量缺陷。因产品质量问题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产品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明的父母作为啤酒的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定啤酒厂应赔偿14万余元。(实习生 许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