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0日08:14河南法制报
信用社为达标升级,以借款人名义对原借款合同进行改签,致借款人被纳入“黑名单”。那么,没经借款人签字、盖章的合同有效吗?
身边的事儿
2013年3月,在舞阳县经商的廖某因公司扩大规模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遭到拒绝。银行工作人员称,廖某有不良信用记录,已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据银行出示的信息表明,廖某曾于2009年12月向某信用社借款4万元,于2010年12月还清。2010年12月廖某再次向信用社借款4万元,到期日为2011年12月,逾期未还。
对此,廖某很是疑惑,自己从未于2009年12月和2010年12月在该信用社借款,也没签过借款合同,这两笔借款是怎么来的?
廖某和信用社交涉时,工作人员解释说,廖某于1995年3月、1995年4月分两次从银行借款1万元、3万元,逾期未还。2009年为达标升级,工作人员便以其名义将两笔借款合为一笔,于2009年12月另制作了一份4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逾期后,又以其名义于2010年12月再次制作了4万元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限为一年,后又形成逾期。因此,廖某被列入“黑名单”。信用社工作人员表示,这都是廖某不还钱造成的,信用社并无过错。
弄清缘由后,2013年4月,廖某向信用社偿还了借款本金4万元,但由于廖某有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仍不能从银行贷款。廖某遂多次与信用社协商将其名字从“黑名单”中除去,却始终未果。
于是,廖某便将信用社诉至舞阳县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2009年12月、2010年12月,信用社两次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
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信用社为升级达标的目的,未经廖某同意私自以其名义两次单方制作借款合同,且没有廖某签字、盖章,违背法律规定。因此,信用社于2009年12月、2010年12月单方制作的两份借款合同应为无效。法院遂判决支持了廖某的诉讼请求。
(记者薛华通讯员李广卿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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