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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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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为争夺抚恤金闹上法庭 舞阳法院判归母亲
 更新时间:2015-11-5 19:50:33  点击数:2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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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讯 舞阳县的赵某丈夫因病过世,家里忽遭厄运,家人本应共同携手面对痛苦,相互扶持,所谓“家和才能万事兴”。岂料,赵某与其儿子胡某却因赵某丈夫单位发放的抚恤金闹起矛盾,赵某把其儿子诉至舞阳县法院争要抚恤金。

  据了解,原告赵某与被告胡某系母子关系,原告共有五子二女,均已成家。原告的丈夫生前在某镇信用社工作,生前和原告一起共同生活。原告丈夫于2014年9月12日去世。去世后,其所在单位发放一次性抚恤金47000元,该款由胡某领走。胡某称该款领出后已交给原告,对此原告不予认可。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该笔抚恤金47000元。

  庭审中,被告提供了原告的另外两个儿子的证言,证言称被告于当年的春节正月十五,将该笔款给了原告;对此原告不予认可,称因为当时是春节期间,原告在女儿家过年,根本没有见过被告,同时原告称两个儿子平时对自己不好,其证言不能采信,对于被告称给原告治病花费17000元,原告亦不认可。

  该院认为,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亲属的生活补助和精神安慰。本案中,原告有五子二女,均已成家,原告在丈夫去世前,和丈夫共同生活,主要依靠丈夫生前供养,原告丈夫去世后,原告子女均未对原告实际赡养,原告现年已近八十岁,仍一人生活,并失去了经济来源。考虑到原告系丈夫生前唯一供养的人,且已丧失劳动能力,丈夫的抚恤金是唯一作为对原告的安慰和生活的经济来源的实际情况,该抚恤金应归原告所有。

  据悉,原告丈夫单位发放抚恤金47000元,该款由被告领出,对此双方均无异议。被告称该款已交给原告,并提供了证人证言,对此原告不予认可,原告称该款已交给原告证据不足,其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另被告辩称给原告治病花去17000元,要求原告支付,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且该主张与本案也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其辩解理由也不予采信。此案在开庭前后,该院多次调解均未果,遂依法判决被告胡某返还原告赵某抚恤金47000元。

  法官提醒: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抚恤金是死者死亡后,国家规定发给死者家属的一种精神抚慰和经济救济方式,其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按照抚恤金的性质,以主要照顾、优抚、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分割。(田明杰 王峰 蔡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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