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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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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王新勇就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工作接受大河网专访
 更新时间:2016-6-21 19:23:39  点击数: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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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讯 今年是全市检察机关第十八个“举报宣传周”,活动从6月20日至24日,主题为“加强举报人保护,惩治群众身边腐败”。活动期间,全市检察机关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媒体访谈、开展检察长接待、开展带案下访、结合“五进”活动开展举报宣传、依托警示教育基地和开展举报奖励等形式。6月21日,漯河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王新勇就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工作接受访谈。访谈如下:

王新勇:大家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6月20日至24日,是全国检察机关第十八个“举报宣传周”。今年的主题是“加强举报人保护,惩治群众身边腐败”。为加强宣传,正确引导举报,今天我代表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就检察机关开展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接受同志们的提问。首先,对参加这次活动的新闻界朋友们表示热烈欢迎,对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大河网:王检,今年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活动主题确定为“加强举报人保护,惩治群众身边腐败”,就加强举报人保护这方面,检察机关采取了哪些措施?

王新勇:好的。关于保护举报人问题。检察机关明确要求,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属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检察机关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同时,检察机关建立完善了举报奖励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对向人民检察院提供重大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线索,经过查证属实的,或者积极协助检察机关查获重大犯罪案件的举报人,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现金奖励。

关于实名举报问题。对实名举报,除通信地址不详的外,检察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来访实名举报,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接待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受理情况;进入侦查环节的,进行阶段性答复;已经办结的,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

总之,检察机关鼓励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对发现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线索实名举报,检察机关将做到“署名举报、件件核实,实名举报、件件答复”。

大河网:王检,您能介绍一下在惩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方面,检察机关做了哪些工作?

王新勇: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凝聚民力。市委、市政府围绕漯河经济发展,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支农惠民措施,推进了我市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但是,在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涉农惠民政策措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套取、侵吞、挪用涉农惠民资金的现象,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此,全市检察机关相继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查案工作,危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案件初步得到遏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小官大贪”问题,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专项行动,立案侦查社会保障、医药卫生、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13人。组织开展查办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农业保险补贴、粮食收储、税款征收等领域渎职犯罪专项行动,查处财政资金和专项补贴申报审核、检查验收等环节渎职犯罪10人。

大河网:您对当前反腐败的总体形势有什么看法呢?

王新勇: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不断加大反腐败力度,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明显成效。尽管当前腐败问题的严重程度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空前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也是空前的,广大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对我们党的信心和高度认同是空前的,反腐败面临的挑战和历史机遇更是空前的。对于反腐败斗争形势,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节奏不变”的要求没有变。而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当前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有一些新的变化和特点,比如涉案人员级别越来越高、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窝案串案增多、犯罪行业性突出、官商勾结显著、贪污贿赂渎职犯罪交织等。全市检察机关将按照中央、省委和高检院的要求,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形势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把反腐败作为政治任务来抓。始终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做到办案工作不放松、不停步、不手软;始终围绕完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推动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转变,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作出新贡献。

大河网:反腐倡廉建设关系着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也关系着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您能介绍一下近年来漯河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吗?

王新勇: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各级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支持下,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不断加大办案力度,反贪污贿赂工作始终保持了健康发展的态势。以去年为例,全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52件72人,反渎部门共查办渎职侵权案件19件19人。其中,100万元以上案件13件14人,挪用公款50万元以上案件5件7人。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11人,包括厅级干部2人。依法立案侦查了中国铁塔集团有限公司大客户服务部原副经理甘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李某、市政府原党组成员秦某、市工商局原局长张某、郾城区政府原副区长曹某等一批有影响的重大贪污贿赂案件,有力震慑了腐败分子。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追赃、追逃一起抓。部署打击行贿犯罪专项行动,查办严重行贿犯罪6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600余万元。依法立案侦查了重特大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19件19人。根据省检察院指定管辖,查办了省交通投资集团原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杨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深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同步介入舞阳县北舞渡镇“10.30”重大民房坍塌事故调查,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犯罪5人,职务犯罪查办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大河网:王检,您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贪污贿赂犯罪方面的有关知识?

王新勇:关于贪污贿赂犯罪有关问题,我过去曾作了一些研究和探讨。可以这么说,人类社会自从出现私有制,便有了贪污行为;自从出现社会权力分立,便有了贿赂行为。

1979 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典公布,标志着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立法正式进入法典化阶段。现行刑法经过1997年的修订,以及九个修正案的补充,较为完整地规定了贪污贿赂犯罪的13种罪名,这些罪名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等。

我们相信,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深入推进,随着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不断进步,随着惩处腐败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贪污贿赂犯罪这种丑恶现象必定会被遏制到最低限度。

大河网:王检,随着反贪查案成果的不断扩大,现在社会上对反贪工作特别是反贪干警越来越理解和信任了,觉得反贪工作任务很繁重,反贪干警工作很辛苦,您的看法呢?

王新勇:非常感谢你们的理解和信任。其实不光是反贪干警,反渎干警也很辛苦。的确,这些年全市检察机关反贪反渎工作在人员少、任务重、压力大的情况下,克服困难,踏实工作,查案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这是十分难得和不易的,这里面饱含着反贪反渎以及广大全体干警的勤劳和心血。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反贪局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部门,承担着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民主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不仅反腐查案任务越来越繁重,而且新形势下社会对规范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反贪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同时,也使侦查讯问面临更大压力;证据制度的补充完善,在方便取证的同时,也对规范取证提出了更高要求;强制措施的调整完善,在缓解强制措施适用难的同时,也对其适用限定了更严格的条件;侦查措施的增加完善,在增强惩治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侦查权的监督制约。这些新的规定和要求,对反贪干警素质要求更高,对执法规范要求更严,使办案难度进一步加大,办案干警需要付出的心血和汗水更多。

我到基层检察院调研,经常接触办案一线的干警,从他们身上看到更多的是责任,也深切体会到他们身上的压力和辛苦。为了顺利突破案件,他们常年到处奔波,经常加班加点,为反腐倡廉建设默默奉献,同时也推动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大河网:今年我市检察机关要重点查办哪些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呢?

王新勇: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必须注重服务大局,执法为民。党委政府关注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就是检察机关办案的重点。根据高检院和省院的安排和部署,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检察机关要重点查办以下“五类案件”:一是重点查办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犯罪案件。二是突出查办破坏经济发展环境、妨害国家重大经济发展战略实施和重大改革举措落实的犯罪案件。三是坚决查办发生在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投资领域的犯罪案件。四是重视查办“小官大贪”、“蚁贪”等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犯罪案件。五是严肃查办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买官卖官、权钱交易等犯罪案件。

大河网:职务犯罪预防也是我们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请问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方面作了哪些工作?

王新勇: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树立“查办案件是政绩,预防和减少犯罪是更大政绩”的理念,不断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力度。2013年以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开展预防调查64次,警示教育273次,受教育人数3.6万人次,案例分析77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预防12次,预防咨询465次,专项报告及年度报告28次,行贿档案查询9472次。先后获得国家级荣誉3项,省级荣誉6项。如市检察院对漯河市区2009年以来的棚改项目开展预防调查,就发现存在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做法受到省院充分肯定,在漯河召开现场会向全省推广。市院预防局干警的廉政摄影作品(守护心中的绿树),在高检院组织的首届摄影作品比赛中获得优秀奖和群众最喜爱奖。为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促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大河网:您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

王新勇:可以。新的解释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第一是提高了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具体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分别由过去的五千元、五万元、十万元,调整至三万元、二十万元、三百万元。同时规定,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行贿罪起刑点由一万元提高至三万元,同时规定行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挪用公款罪中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起刑点由一万元提高至三万元;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起刑点由三万元提高至五万元。

第二是扩大了贿赂犯罪的财物范围。根据反腐败斗争需要和司法实践经验,《解释》对刑法规定的“财物”作出适度扩张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并进一步明确“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和需要支付货币才能获得的“其他利益”。前者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后者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第三是增加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解释》规定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以及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等情形,就是说“实际谋利”、“承诺谋利”、“先收后谋”、“先谋后收”、“明知有托但又收受”的,均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情形。《解释》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犯罪定罪处罚。

第四是扩大了对贪污、受贿犯罪故意的认定。《解释》明确,只要是非法获取财物的贪污、受贿行为,不管事后赃款赃物去向如何,即便用于公务支出或社会捐赠,也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成立。《解释》还明确,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上交的,应当认定具有受贿故意。

第五是明确了受贿、渎职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解释》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渎职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罪数罪并罚。

大河网:根据 “解释”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提高,这对反贪查案工作会带来什么影响?

王新勇:影响是有的,既是挑战也是机遇。《解释》将贪污罪、受贿罪的起刑点由原来的五千元提高到三万元;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的起刑点也做了相应提高。这对我们查办案件确实增加了难度,但是起刑点的提高绝不意味着对职务犯罪的放纵,这其实是体现了“把党纪挺在前面”的精神。在当前反腐败的大潮中,惩治腐败在刑罚之前还有党纪、行政处分,两者之间必须做到相互衔接、相互协调,为党纪、政纪发挥作用留有空间。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数额与情节并重的立法精神,《解释》还规定了贪污、受贿虽然不满三万元,但是满一万元以上而且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

大河网:检察机关每年都要开展专项活动,针对今年的“加强举报人保护,惩治群众身边腐败”宣传主题,我市检察机关今年是否开展了专项工作?

王新勇:根据上级院的安排部署,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扶贫开发领域反腐倡廉建设,保障脱贫攻坚工程的顺利实施,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扶贫办决定,从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共同开展为期5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总体目标任务是:聚焦“五个一批”工程,着力强化对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集中整治和查处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深化预防工作,加强扶贫资金阳光化管理。通过依法查处和预防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努力确保脱贫攻坚期内职务犯罪不发生、少发生,做到预防到位、帮扶到位、惩治到位,保障扶贫开发工作见进度、有成果、出成效,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真正惠及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大河网:您能介绍一下专项工作的重点突出在哪些方面吗?

王新勇:结合我市实际,全市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下列重点,依法查办发生在扶贫领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一是重点领域。围绕脱贫攻坚“五个一批”工程,依法坚决查办发生在发展生产脱贫、易地搬迁脱贫、生态补偿脱贫、发展教育脱贫、社会保障兜底工作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二是重点环节。坚决依法查办发生在扶贫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发放管理、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等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三是重点案件。坚决依法查办发生在特色产业脱贫、劳务输出脱贫、易地搬迁脱贫、生态保护脱贫、教育脱贫、关爱服务体系中的职务犯罪,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建设,“互联网 ”扶贫、农村危房改造和人居环境整治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要依法严惩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的职务犯罪。

大河网:非常感谢王检在百忙之中接受我们的采访。

王新勇:感谢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关注和支持。在这里,我代表市检察院,代表全市检察干警,再次感谢大家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支持,我们一定会以对党、对人民、对法律、对检察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开展各项检察工作,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漯河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谢谢!(田明杰刘乐 张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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