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17年10月1日起,我省一、二、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720元、1570元、1420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为切实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拟订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同意,确定郑州市、安阳市等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元;开封市、淇县等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5元;卫辉市、兰考县等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元。
据悉,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等。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求,各类用人单位支付给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记者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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