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7日09时35分许,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与金山路转盘西200米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经查,许某某驾驶豫PCL9**号面包车沿龙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龙江路与金山路转盘西20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损,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张某某当场死亡,同时三轮车乘坐人李某某受伤严重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漯河交警: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直行,应在距离路口50-100米减速,行至路口时,应仔细观察左右两侧道路上的情况,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通过时应注意路口的各种交通动态,随时做好停车的准备,不得因自己有优先通行权,而忽视对面有来车抢先左转弯或左右车道车辆抢行带来的危险。
来源:漯河交警
pi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