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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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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5月起,漯河交警不再贴条!
 更新时间:2020-4-1 11:25:50  点击数: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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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城管执法体制改革要求,不断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执法水平,2020年3月31日下午,漯河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漯河市城管局、漯河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在漯河市委编办会议室召开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移交工作会。

按照《漯河市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漯编〔2017〕79号),将市公安局承担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行政处罚权移交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实施。设置移交过渡期一个月,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过渡期内仍由市公安局负责执法,过渡期满自2020年5月1日起开始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执法,同时非机动车违法停放将依照《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车辆应当摆放整齐、有序。禁止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擅自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位),确需设置的须经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批准。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停车场(位)未设置明显标志、车辆摆放秩序混乱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停车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停车场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停车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个车位五百元罚款。

来源:漯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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