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春林 刘洁) 就因为男方无钱买“三金”,女方及父母便不同意结婚,无奈之下男方起诉要求女方及其父母返还收受的彩礼。9月11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曾某及其父母返还原告戴某彩礼65000元。
2011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在同年2月订立婚约,原告支付见面礼6000元。双方约定彩礼70000元及其他费用。同年12月18日,双方准备结婚,原告当日支付700000元给被告曾某的母亲,之后被告方提出要“三金”,由于原告无钱购买,被告方便不同意结婚,并提出解除婚约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被告彩礼80000余元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诉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但应根据农村生活及实际情况责令大部分返还。依照农村的生活状况及风俗习惯,原告给付的彩礼为被告父母所占有,该款的支配权在被告父母手中,原告要求被告曾某及其父母三人共同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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