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王某结婚,李某应邀到场祝贺,帮助王某驾车接亲朋好友参加宴会。不料,李某无证驾驶与他人相撞,造成一死一伤的悲剧。近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承担赔偿受害人蔡某107761元,被告王某对李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1月13日,是王某大婚之日,李某应邀到场祝贺。12时10分许,被告李某无证驾驶被告张某的轿车接亲朋好友参加宴会,由南向北行驶至舞阳县城某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蔡某驾驶着后座附载邢某某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蔡某、邢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后邢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蔡某当日入住医院救治,于4月2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脑挫裂伤、硬膜外血肿、双侧胸腔积液等,支出医疗费42120.42元,后又复查支出医疗费450.5元。舞阳县交警队作出事故认定书:李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邢某某不负事故责任。7月31日,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蔡某颅脑损伤,后遗共济失调,所受损伤程度为六级伤残。李某为蔡某垫付费用33000元。后因几方协商调解不成,蔡某一纸诉状,将被告李某、王某、车主张某及车辆的投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承担赔偿116612.09元的责任。
该院另查明:被告张某的某牌照轿车是在出借给被告王某办理婚宴期间,由被告李某无证驾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2012年5月份,该院已经对邢某某亲属提起的诉讼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死者邢某某亲属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3887.20元。
该院认为:原告蔡某在交通事故中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损失,其依法享有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其赔偿数额经核算有115873.8元。某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蔡某车辆损失费2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6112.80元。被告李某驾车发生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限额外的部分计107761元,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又因此次事故是在被告王某办理婚宴时,由李某驾车帮王某接客人出的事故,王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车主张某在出借车辆时没有过错,故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遂该院依法作出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蔡某医疗费、车辆损失费共计8112.80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7761元和被告王某对李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释法:本案是一起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特殊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被帮工人王某是实际受益者,因此与帮工人李某形成的是义务帮工关系。在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不考虑承担责任的被帮工人有无过错,只要义务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后法官提示:助人为乐原本是好事善举,但在帮工活动中也会发生一些意外,所以被帮工人在选择帮工人时要谨慎;作为帮工人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应恪尽职守,注意安全,这既包括他人安全,也包括自身安全,否则就会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故,招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到头来好心办坏事。(漯河市舞阳县法院 蔡强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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