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晚上,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交管巡防大队在太行山路与汉江路交*口检查过往车辆。20时许,崔某驾车行驶至卡点时,因醉驾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1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而且是无证驾驶。
经查,民警惊讶地发现崔某于2018年10月,醉酒驾驶车辆在太行山路与汉江路交*口与一辆汽车发生追尾事故,最终,因醉驾被判拘役3个月,2019年1月10日才从看守所出来。
目前,案件的后续工作仍在进行中。
(来源:漯河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