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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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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3天新娘落跑漯河男子索要万元彩礼
 更新时间:2011-7-23 16:05:29  点击数: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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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3天新娘落跑漯河男子索要万元彩礼
“结了婚第三天,俺孩儿跟新娘子一起回门,谁知道刚从她娘家回来,她就又跑回娘家了,这一跑就没再回来。”7月14日,记者在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见到了年近七旬的于某,他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于某告诉记者,他是源汇区阴阳赵镇的村民,2010年2月,他的儿子小毛(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的王某,并于当月定下婚约,于家也给王某下了彩礼。同年6月,于某的儿子小毛就和王某举行了婚礼,由于时间仓促等原因,小毛和王某并没有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书。婚后仅三天,王某就回到娘家,不愿意再和小毛共同生活。
    万元彩礼 要求返还
    “算上之前给她的彩礼,还有结婚待客的各种开销,俺家花了将近三万。”于某对记者说,王某回娘家后,他和儿子一起去找过王某,但是她既不愿意跟小毛一起生活,也不愿意退还彩礼。于某又找到了当初介绍儿子和王某认识的媒人进行劝说,还找到村委会出面调解,都无济于事。眼见要求返还彩礼无果,于某的老伴儿一时间急火攻心,卧床不起。无奈之下,于某只好带着儿子,来到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在源汇区法律中心的帮助下,于某向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经过源汇区人民法院调查,查明王某在婚前购买了空调、冰箱等家电,属于王某同居前的个人财产,应当归王某所有。“而男女双方相互往来中,由一方给付另一方或者双方相互给付的小额财产,以及按习俗进行的相亲、订婚、认门和举行仪式等酒席招待费用则不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 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事人请求返还这类费用的应不予支持,所以于某能被认定的彩礼只有12000元。
    握手言和 双方和解
    2011年5月10日,在源汇区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于某和王某达成协议,同居前购买的空调、冰箱等家电归王某所有,王某则于2011年5月20日之前支付于某10000元。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也希望通过本报做出提醒,结婚时一定要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书,这不仅是幸福婚姻的前提,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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