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预存月租时公司赠送的彩铃业务,没想到赠送业务到期后,移动公司在没有经客户二次确认的情况下,强行开通彩铃业务,致使客户觉得有种被“潜规则”的感觉。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杨先生彩铃费27.4元。
2011年6月17日,杨先生为自己的手机缴纳了每月30元的月租费。缴费后,许昌移动公司的服务人员告诉他“存月租可以赠送一定期限的彩铃、开机提醒、天气预报、1元彩铃音乐盒等四项月租免费业务”。尽管这些业务对他来说并没有多大实际用处,想想是公司赠送的,杨先生也就欣然接受。
几个月过后,杨先生于2012年4月再去缴费时,发现许昌移动公司在上述赠送业务到期后没有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又把这几项业务开通了,并开始计费,共收取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共计6个月的彩铃费27.4元。想想不明不白就被强行收取费用,杨先生很是气愤,于是就多次去许昌移动讨要,但每次都无功而返。
今年4月24日,杨先生一纸诉状将许昌移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许昌移动双倍返还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间产生的彩铃费。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杨先生向许昌移动缴纳月租,许昌移动收取费用后,双方之间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杨先生的彩铃使用时间到期后,许昌移动在没有征得杨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收取杨先生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期间的彩铃费27.4元,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应将该费用返还原告。
(杨红曼 和忠)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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