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车买统筹了,法院咋还判我赔钱呀”,不少参与车辆统筹的车主对此类判决产生深深的疑问,买统筹不是等于买商业险吗?当然不是。请看泌阳县法院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答案就在其中。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驾驶货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吕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吕某死亡。泌阳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负次要责任。李某驾驶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某汽车服务公司参加有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统筹期间内。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吕某的家属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汽车服务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2126.73元。 法院审理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吕某驾驶的车辆系非机动车,且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负主要责任,因此李某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外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二被告签订了统筹协议,约定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损害时对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进行赔偿。法院认为,该约定系自愿加入债务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因此,对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李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汽车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8958.73元。 法院提醒 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发展伊始,系国家为鼓励汽车行业采用该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但部分交通运输企业曲解规定、模糊宣传、低价促销,让不少车主产生“统筹”等同于“商业险”的误会。统筹公司很明显不具备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不能开展保险业务。那么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划分责任呢?河南省高院对此有明确解答: 1.原告未起诉相关的开展交通安全统筹业务企业时,不宜追加其为共同被告。 2.原告单独起诉相关的开展交通安全统筹业务企业时,应追加侵权人为共同被告。 3.原告在同时起诉侵权人、相关的开展交通安全统筹业务企业时,不能仅认定相关的开展交通安全统筹业务企业单独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认定相关的开展交通安全统筹业务企业在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与侵权人承担共同责任。 因此,广大车主请注意,统筹不是保险,参加统筹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赔偿原告损失后,可依据统筹合同向统筹公司另行主张权利。为避免诉累,如有保险需求,请向具有合法经营车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泌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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