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人大 ·河南省政协 ·河南文明网
河南省重点新闻网站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风云人物 | 法制视点 | 消费权益 | 安全生产 | 百姓留言 | 记者观察 | 文化娱乐 | 医疗卫生 | 电子报刊
地市频道: 郑州 | 许昌 | 漯河 | 安阳 | 鹤壁 | 濮阳 | 济源 | 焦作 | 商丘 | 开封 | 三门峡 | 洛阳 | 平顶山 | 周口 | 驻马店 | 南阳 | 信阳 | 新乡
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消费权益 >> 权益案例 >> 正文
网购减肥咖啡起争 法官释法说理促调解
 更新时间:2024-6-3 9:54:05  点击数:6505
【字体: 字体颜色
     近日,出山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购买减肥产品引发的矛盾纠纷,双方当庭履行,实现案结事了。
孙某因有减肥的需求,通过微信从焦某某处购买减肥咖啡一盒,体重虽有下降,但却有口干、便秘的情况,孙某放心不下遂与焦某某联系,焦某某告知孙某多喝水就可以代谢,孙某便准备继续食用,于是又从焦某某处网购6盒咖啡。后来孙某     在网络上看到减肥产品可能会有禁止添加在食品中的成分,又因自己食用过程中存在异样,就将咖啡送检,发现减肥咖啡里含有禁止添加在食品中的成分,孙某便要求焦某某提供减肥产品的检验报告,焦某某未提供,为此,孙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295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承办法官杨绿化认真梳理案情,并与双方联系,孙某坚持自己的诉求,焦某某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自己也是从别的地方看到并使用后才进行分享的,而且孙某要求赔偿过高,自己无力承担。针对二人争议点,承办法官耐心向当事人释明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针对市场上种类繁多的减肥产品,消费者应擦亮双眼,了解商品具体情况,务必选择安全可靠的产品;同时,销售者应遵守法律法规,严谨触犯法律红线。



西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pic
  • 上一篇: 罗山法院:“汪汪队”出动,路人受惊吓摔伤,谁来担责?
  • 下一篇: 罗山县法院:多领到3000元失业保险,是“天降馅饼”还是“不当得利”?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推荐文章

  • 当前没有记录!
  •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1-2008 河南经济与法制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为 河南经济与法制 www.hnjjgc.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豫ICP备05002582号
    投稿信箱(E-mail):keguangz@126.com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人员招聘 - 在线投稿 - 合作伙伴 - 添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