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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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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法院:多领到3000元失业保险,是“天降馅饼”还是“不当得利”?
 更新时间:2024-6-17 9:59:11  点击数: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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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的一种临时性补偿,有明确的领用标准及法律法规,在重新就业后应当立即停止领取。
     那么重新就业后,多领的失业金能否私自收入囊中呢?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灵山法庭便成功化解一起因多领失业保险金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
基本案情
    陈某某于2023年六月份和七月份在罗山县职工失业保险管理所领取失业保险金共计3000余元,后经审计发现,他在此期间已经在某公司参加了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重新就业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审计问题的反馈后,立即向陈某某告知应退还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经过多次催要,陈某某一直未履行退还义务,经办机构无奈将其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罗山县法院灵山法庭在收到该案后,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不当得利纠纷,立即电话联系陈某某开展调解工作,向其释法明理,详细说明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将面临的法律后果。
     法院工作人员向其讲明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告知其多领的失业保险金属于不当得利,如有违规领取行为的,应尽快自觉、主动足额退回,如果存在恶意领取的情况,严重的话甚至将面临刑事处罚。
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耐心沟通下,陈某某终于意识到拒不退还多领失业保险金的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并在此后将多领的失业保险金全部退回。原告也撤销了相关的诉讼请求。至此,该起不当得利纠纷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包括重新就业的情形。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应在重新就业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停待遇;自其再就业后多领取的失业金为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失业保险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依法享受失业保险政策福利是参保人的权利。因此法官提醒,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一定要仔细对照相关政策,向经办机构咨询,避免合法权利变为不当得利,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罗山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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