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人大 ·河南省政协 ·河南文明网
河南省重点新闻网站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风云人物 | 法制视点 | 消费权益 | 安全生产 | 百姓留言 | 记者观察 | 文化娱乐 | 医疗卫生 | 电子报刊
地市频道: 郑州 | 许昌 | 漯河 | 安阳 | 鹤壁 | 濮阳 | 济源 | 焦作 | 商丘 | 开封 | 三门峡 | 洛阳 | 平顶山 | 周口 | 驻马店 | 南阳 | 信阳 | 新乡
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消费权益 >> 消费要闻 >> 正文
茅台酒香港送检传闻纷扰 公司称塑化剂含量未超标
 更新时间:2012-12-7 9:17:19  点击数:2575
【字体: 字体颜色
茅台塑化剂含量香港送检风波愈演愈烈。种种迹象表明,茅台送检风波的始作俑者“水晶皇”在质疑茅台的塑化剂含量之后,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在其中推波助澜。

  针对近期茅台送检的事件,贵州茅台(600519)今日发布公告称,根据公司自查及与权威检测机构比对结果,公司出厂产品塑化剂指标均符合国家相关监管部门限量要求。这意味着,茅台酒中含有塑化剂已是不争事实,不过含量在限量要求之内。

  确有人香港送检茅台酒

  昨日,证券时报记者致电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有关食物安全上的疑问,由香港食物安全中心负责。香港食物安全中心则对记者表示,公共食品及食物的检测一般由香港化验署来完成。

  据悉,香港化验署主要从事相关政府部门的化验工作,一般不对外。化验署一工作人员证实了这一点,并表示,目前未接到政府部门检测塑化剂的要求,但香港有能力检测食品中是否含塑化剂的公司有很多家。

  当记者致电具有食品塑化剂检测职能的中龙检验认证(香港)有限公司时,该公司市场部负责人陈悦加透露:“的确有两位内地男子(其中一位姓陈)于本周二(12月4日)拿着茅台酒样品前来送检,但由于他们要求出具结果的时间是12月6日,而公司检测塑化剂至少要7个工作日,因此二人并未在中龙进行检测。”陈悦加还表示,目前检测塑化剂有多种标准,尚无国际统一标准。

  此前,“水晶皇”在博客中表示,茅台管理层漠视小股东的质疑,没有对塑化剂事件做出明确交代,为此决定打电话到香港的化验中心,看看化验塑化剂需花多少钱,若低于5000港元,则会自费购买茅台酒拿去化验中心检验。

  11月29日,“水晶皇”发博文称,已于当天下午奔赴香港北角的茅台酒专卖店,购买一瓶53度飞天,将该酒送至检验中心并支付了检测费用,预计7个工作日出结果。

  与“水晶皇”一样怀着送检茅台心思的,似乎大有人在。中龙检验认证(香港)公司还确认,近期咨询送检的人较多,特别是有客户要求在2到3个工作日内出结果,这显然不太可能。

  记者试图联系贵州茅台董秘及“水晶皇”,以了解相关事实,均未果。

  不实传闻推波助澜

 来源: 证券时报

 自“水晶皇”发布茅台送检相关博文后,白酒股市值损失500多亿元,占塑化剂事件爆发以来白酒股市值蒸发1000多亿元的一半以上。

  记者发现,不仅怀着送检茅台心思的人不在少数,且“水晶皇”刻意制造送检的痕迹明显。在11月29日公布已将茅台送检的博文中,“水晶皇”似乎有意使用了部分繁体字。

  与此同时,一些不实传言甚嚣尘上。昨日上午10时44分,微博认证为某媒体记者的“崔文官”发布消息,称“茅台在香港的检测结果出来了,含量在0.5mg/L,超过其他行业标准0.3mg/L的水平”。此消息一出,茅台股价当日断崖式下跌,最大跌幅达6%。

  其后,名为“chancedtomeet”的博主分享了名为“香港特区食品安全监管检测局有机成品白酒检测报告”的茅台酒检测报告,该报告显示,茅台王子酒53度和飞天茅台53度检测结果均不含塑化剂,茅台股价随之反弹。

  然而经证实,网传的两份茅台检测结果均系造假。香港负责食品安全检查的机构为食物环境卫生署和香港食物安全中心(负责检测),并无香港特区食品安全监管检测局这一机构。

  贵州茅台董事长袁仁国此前曾表示,茅台的产品完全符合相关标准,塑化剂导致的大跌很可能是个阴谋。

  贵州茅台今日公告称,2011年台湾塑化剂事件后公司即将塑化剂指标纳入了质量监控体系,公司生产过程中不添加任何外加物质,公司所有原辅材料、与酒接触器具和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记者 张梦桃)

pic
  • 上一篇: 香港食环署:网传茅台检测报告为假
  • 下一篇: “黄河金三角”联手打击文物犯罪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推荐文章

  • 当前没有记录!
  •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1-2008 河南经济与法制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为 河南经济与法制 www.hnjjgc.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豫ICP备05002582号
    投稿信箱(E-mail):keguangz@126.com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人员招聘 - 在线投稿 - 合作伙伴 - 添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