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干活,后被索要四次劳动报酬总以各种理由拒绝,结果被人一纸诉状,告至虞城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老赖被告姚某给付原告梁某工资5396元。
2009年10月原告梁某等人在商丘科技学院对面工地上做打地坪的活。未完工,被告姚某说赔钱,跑了两次,都被总包工叫回。让姚某支付工人工资,总说没钱。同年11月7日被告姚某为梁某出具欠条。梁某先后四次找姚某要钱,总是遭到拒绝支付或者姚某不在家。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姚某称:“我不欠原告钱,我没有打欠条,我不该给原告钱。”
结合有效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原告提供劳务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款手续,说明被告已经认可了该笔债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推翻其给原告出具的欠款手续,原告凭借被告出具的欠款手续向被告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合法有据,应予支持,遂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单位:河南省虞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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