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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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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身亡,同车酒友也应担责
 更新时间:2013-1-21 9:35:09  点击数:2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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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张某与王某等大学同学4人在聚会饮酒后,张某驾车送王某等4人回家时不慎撞上电线杆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醉酒驾车,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之妻黄某咨询律师:王某等4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向东律师、助手高鹏律师答复:

张某对自我损害承担主要责任,与张某共同饮酒、共同乘车的王某等4人,也要对张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相对于行人及非机动车而言,运行中的机动车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带来的危险较大,因此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要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考核,方能取得驾驶资格。由于醉酒者无法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法律明文规定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随着汽车进入普通家庭及受我国酒文化的影响,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现象较为严重,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屡屡发生。为了加大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成本,《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张某醉酒驾车,将自己及他人置于一种极其危险的状态,最终酿成自己身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这主要是从醉驾与事故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认定的,但王某等4人的行为也是促成此次事故的因素和条件。对肇事机动车驾驶员之外的其他相关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特别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本案中,王某等4人与张某共同饮酒,且明知张某大量饮酒而没有阻止其驾驶机动车,反而共同乘坐该车,对张某醉驾可能发生的自身伤亡及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危险后果,采取了置之不理的放任态度,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纵容了张某的违法驾驶行为,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是导致张某死亡的诱发因素和条件。根据王某等4人注意义务的程度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律师认为,王某等4人每人承担5%左右的赔偿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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