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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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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公布2013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14-3-19 19:42:48  点击数: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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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3月12日上午市政府举办的“3·15”纪念活动新闻发布会上,市消费者协会执行副会长柳玉民公布了我市2013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以此唤起全社会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和关注,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共同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

  经销不合格磷肥侵害农民权益案

  2012年10月,通许县农民赵某在玉皇庙镇一家农资店购买了15袋磷肥,施用后小麦长势差,其怀疑磷肥质量有问题,并于2013年4月6日到邸阁工商所投诉。执法人员前往麦田实地查看并对农资店库存的磷肥进行抽样,结果确认这些磷肥不合格。

  在工商人员的调解下,经销商同意为赵某的麦田免费追施磷肥和叶面肥,负责麦田的日常管理,确保麦田不减产。同时邸阁工商所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没收该农资店剩余不合格肥料及1300元销货款,并处6200元罚款。

  空调突然起火消费者要求赔偿案

  2012年8月,消费者赵先生在尉氏县邢庄乡某品牌空调专卖店购买了一台空调,2013年3月5日,空调突然起火,造成门、地毯等物被烧毁,损失达5000多元。赵先生多次到该专卖店索赔,均遭拒绝。

  大桥工商所接到投诉后,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取证。依据消法相关规定,最终,该品牌空调专卖店为消费者安装一台新空调,并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5000元。

  预付式消费引发纠纷案

  2013年9月21日,黄女士预交了1599元话费,获赠手机一部,每月分摊话费60元。可手机没使用几天,又被商家告知无法参加赠送话费活动,要求黄女士更改手机套餐。黄女士一气之下,将此事投诉到了鼓楼区消协。

  依据消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最终,商家退还了黄女士预交的话费。

  商家未尽告知义务侵害农民权益案

  2013年11月14日,杏花营农场汴河堤村村民吴某投诉,在本村农资销售处购买的“百草枯”除草剂,喷施后造成部分瓜苗枯萎,要求赔偿。

  杏花营工商所工商人员接到投诉后,迅速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经调查,该农资销售处人员未向吴某详细告知使用方法,导致农药使用不当,造成部分瓜苗死亡。依据消法相关规定,农资销售处补偿农民吴某2000元。

  使用美容产品致使面部过敏案

  2013年5月,申女士在某美容院做了数次面部护理后,美容师又让她买一瓶美白素,使用后脸部全部红肿,经医院诊断为使用产品过敏。她去美容院讨说法时,美容院也承认是产品过敏,就是不解决问题,申女士遂向顺河回族区消协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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