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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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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储户名誉 银行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4-6-18 20:06:27  点击数:3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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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广网讯 近日,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规发放贷款使原告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案件,被告某银行被判决立即向原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

  去年,原告闫某向被告某银行申请贷款时,被银行以有不良信用记录为由被拒,后原告通过查询,获知自己在被告处贷款1万元,因逾期未还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事实上,原告并没有在被告处办理贷款业务。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因被告的过错,致使原告不能正常向银行申请贷款,影响了原告的生活,使原告名誉权受到伤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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