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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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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食品不合安全标准 商店被判10倍赔偿
 更新时间:2014-11-25 18:31:20  点击数: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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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通的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往往嫌麻烦不与商家论争,这种做法应当改变。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郑州某百货商店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赔偿消费者10赔偿金。

20144月至5月,郑州市居民王先生到郑州某百货商店多次购买“华旗牌”果肉果汁饮料,共计408元。在一次仔细查看饮料的包装时,发现该食品添加剂中竟然有陈皮、麦芽。于是王先生立即上网查阅《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没有找到通用名称是“陈皮、麦芽”的添加剂。他把商家举报到工商部门,2014428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对郑州某百货商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6.1元;没收不合格食品“华旗”牌开开味山楂饮料2组;罚款4016.1元。同时,王先生还把商店推到了法院的被告席上,要求支付消费者十倍赔偿金并退回购物款。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郑州某百货商店销售的商品“华旗”牌开开味山楂饮料标签上食品添加剂“陈皮、麦芽”未使用通用名称标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故被告应退还先生购货款408元,并支付原告十倍赔偿金。遂判决被告郑州某百货商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先生购货款408元、支付十倍赔偿金4080元。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李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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